广告
北京住建委:禁止“租金贷”划拨长租公寓 预收租金不超3月
http://www.funxun.com房讯网 2021-2-2 15:58:19
分享到:
[提要]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披露,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2月2日,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网披露,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

  《通知》主要针对北京市内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即长租公寓)提出了10个事项,涉及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报备、租金押金收取、租赁住房装修及纠纷调解等方面,实施时间自2021年3月1日起,此前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其一,要求长租公寓向所在区住建部门报备开业信息和从业人员名单,于签订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后3日内将合同信息(包括房屋坐落、面积、间数、价格和租赁双方等)录入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未经报备、备案的长租公寓不能通过互联网发布房源信息。

  其二,长租公寓分散承租他人住房、再出租给承租人居住并收取租金时,应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收、付租金的周期应当匹配;押金应当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的专用账户托管,押金数额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

  同时,长租公寓应于合同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退还押金,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押金的本金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给承租人。

  其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长租公寓;北京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长租公寓持有房屋并依法出租,长租公寓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

  其四,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长租公寓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方责任,不得强制收取装修费用。

  其五,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定期公布长租公寓被投诉情况,调解长租公寓和当事人纠纷。

  来 源:观点地产网

  编 辑:chenhong

分享到:
广告
推荐阅读
推荐楼盘

· 六工汇 [石景山区]

· 新动力金融科技中心 [西城区]

· 中海空港中心 [顺义区]

· 中海瀛海大都会 [大兴区]

· 珠江·峯汇国际 [昌平区]

· 新时代国际中心 [丰台区]

· 金融街国际 [西城区]

· 京投万科西华府 [丰台区]

· 华瑞大厦 [朝阳区]

· 北京·壹号总部 [通州区]

广告
房讯推荐
热点资讯
房讯网关于版权事宜声明:


关于房讯-媒体报道-加盟房讯-广告服务-友情链接-联系方式
房讯网 版权所有 2001-2020
京ICP证100716号
广告服务:010-87768550 采编中心:010-87768660 技术支持:010-87769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