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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11部门联合发文 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
http://www.funxun.com房讯网2021/12/7 10: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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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近日,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整治。

  房讯网讯 近日,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整治。

  《行动方案》提出,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数量显着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根据《行动方案》,建设部门将牵头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方面。

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数量显着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整治区域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三、整治重点内容和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规范和查处工作。

  (一)建设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房地产开发:

  1.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2.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3.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4.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销售。

  房屋交易:

  5.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

  6.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7.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8.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配合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9.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配合部门:公安部门)

  住房租赁:

  10.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11.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12.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13.克扣租金押金。

  14.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配合部门: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

  物业服务:

  15.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16.未按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17.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18.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房地产估价:

  1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 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0.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21.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22.签署和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23.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24.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二)网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住房租赁:

  25.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配合部门:建设部门)

  (三)公安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26.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欺诈行为。(配合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建设部门)

  住房租赁:

  27.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配合部门:建设部门)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房地产开发:

  28.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配合部门:建设部门)

  29.未按地块规划条件建设配套设施。(配合部门:建设部门)

  (五)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30.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 宣传。(配合部门:网信部门、建设部门)

  31.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配合部门:建设部门)

  32.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3.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 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配合部门:网信部门、建设部门)

  34.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部门:建设部门)

  住房租赁:

  35.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房屋承租人权益。

  36.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配合部门:建设部门)

  (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37.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股权众筹平台或其它网络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配合部门:银保监部门、人民银行、公安部门)

  38.涉及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配合部门: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建设部门)

  (七)税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39.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配合部门:建设部门)

  (八)人民银行牵头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房地产开发:

  4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前三个月安排并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资金。(配合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房屋交易:

  4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配合部门:建设部门)

  42.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配合部门:银保监部门、建设部门)

  43.对用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按规定执行首付比例。(配合部门:银保监部门、建设部门)

  (九)银保监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房屋交易:

  44.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建设部门)

  4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建设部门)

  住房租赁:

  46.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配合部门:人民银行、建设部门)

  (十)发改部门牵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协助将各有关部门归集的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门户网站专栏公示,并纳入上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信用约束。

  (十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依据处罚职责,行使房地产领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等。

  三、工作步骤

  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1月中旬前)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尽快根据工作分工进行部署,制定检查整治措施,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落实人员职责,认真组织和动员房地产开发、中介、租赁、物业服务、估价和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底)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等房地产各个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问题清单。将问题清单分类建档,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对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机构)、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1月至12月)

  各县(市、区)、各部门在企业自查和部门查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总结提升,提炼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着力从源头上补短板,巩固多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促进专项整治常治长效。要加快推进房地产领域数字化改革,强化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竣工、交付全流程监管,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部门充分认识开展整治行动对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上来,要始终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地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和规范工作,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房地产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发挥纵向联动和横向协同作用,建立工作专班,整合资源力量,加强信息共享,实施联动查处。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行动,各部门依据行动方案,结合整治内容和职责分工落实全面排查和依法依规查处。各部门及时归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发改部门负责汇总房地产领域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信用约束。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依法维护群众利益,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原则,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根据查处情况,要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发挥震慑作用;要加强宣传引导,树立行业正面典型,营造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良好舆论环境。视情对各地整治专项行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督查,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部门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县(市、区)、部门,进行约谈问责和通报;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坚决予以问责。

  (四)有效实施惩处。要结合实际,创新思路,多措并举,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和执照、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各类市场限制措施等。涉及行政处罚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按时报送进展。整治期间,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将联络员名单报送对口市级单位。从10月起,各县(市、区)建设、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金融、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根据牵头整治内容及部门职责,于每季度末当月(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含附件1、2)、典型案例(模板见附件3)和经验做法上报对口市级部门,其中,各县(市、区)建设部门按照房地产开发、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房地产估价分别通过业务条线报送。市级部门收集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当月20日前分别报对口省级部门和市建设局。各县(市、区)、各部门典型案例或经验做法,每季度报送不少于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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