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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经营短租房
http://www.funxun.com房讯网2020-12-28 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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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居住小区内经营短租公寓或城市民宿,可不是业主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近日,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四部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居住小区内经营短租公寓或城市民宿,可不是业主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近日,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四部门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允许经营短租住房的区域,小区业主将住宅对外短租经营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

  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

  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通俗理解,就是人们常说的有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乡村民宿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首度明确,本市短租住房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在本市其他允许经营短租住房的区域,小区业主将住宅对外短租经营的,除了得符合房屋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并书面告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之外,还得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的应当取得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书面同意或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同时,若房屋属于出租房,还得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

  “国际大都市对于利用居住小区住宅经营短租房或民宿,基本都有严格的规范管理要求,特别强调对相邻权人权益和公共安全利益的保障,基本实行事前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制度。”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告诉记者,关于短租住房经营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或至少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规定,完全符合《民法典》的精神,也充分体现了业主自治精神,是对业主居住权益应有的保障和尊重。

  互联网平台发布信息须把关

  规范管理下,互联网平台成为信息“把关人”,被赋予了核验责任。通知提出,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应当履行四项责任: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登记房屋详细地址,核实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登记并实名认证经营者身份,逐人登记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公安、住建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其中,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业主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经营者身份证明、治安责任保证书以及所在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等。

  对于核验材料未通过的、房屋位置或面积与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图片或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以及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情况,互联网平台不得为该房屋提供信息发布。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不得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下单即可入住,无需房主确认”的安全隐患,在规范出台后也有望规避。

  通知规定,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特别提出,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若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或未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wa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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